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审理中的 困难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8-09-29 来源: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一些企业的违法违规操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玩忽职守是该类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依法审理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审判实践,对我院在审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和所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1、犯罪事实认定方面。确定哪些犯罪事实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主要在于认定引发事故后果的行为是否是违反相关规定、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且该危害行为是否引起危害结果。实践中,法官要综合进行判断,避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当遗漏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从而不当缩小处罚范围。

  2、责任认定方面。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是多因一果引发的事故,如何正确确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实践中,难点在于通常此类案件被告人数量都较多,在多名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个事故后果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区分各被告人的责任大小和应判处的刑罚是个关键点。

  3、定罪量刑方面。我国目前的刑法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限定了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结果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实践中,法官要注意做到量刑均衡。因为生产安全犯罪属于过失犯罪,法官如果仅依照事故结果量刑,会导致轻罪重罚、重刑聚集,不利于突出打击重点,预防再次犯罪。

  4、法律适用方面。如何把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避免将生产经营中违章违规的故意不加区别的视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且该类犯罪案件的罪名设置基本以行业领域为标准,罪名数量较多,存在竞合关系。特别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不够明确,实践中,法官会对涉案罪名的定性产生分歧,导致对相关犯罪行为无法准备评价和处理。

  5、涉及职务犯罪方面。通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通常都涉及职务犯罪问题。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中,除了要处罚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一线工人外,还可以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指挥、管理者,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审判实践中,在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为存在监督过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有时候会把握不当,要防止扩大处罚的层级。如何避免一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就将所有在审批材料上签字或者对相关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均追究责任的情况出现值得引起注意。

  6、宽严相济落实方面。在办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争取最后做出的裁判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实践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被告人和承担次要责任的被告人对引发事故后果所起作用力大小不同,应负的刑事责任存在差别,理应在处刑上有所体现,避免唯事故结果论罚,一律处以同一档法定刑。另外,只有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同时行为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时,才可以判处第二档法定刑;对于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的被告人,即使事故后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原则上也不应升格判处第二档法定刑。

  7、判后衔接和沟通方面。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生效后,我院均第一时间直接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送达了相关裁判文书;在禁止令和职业禁止的适用上不够灵活,且对判罚之后被告人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党纪、政纪处分的落实情况追踪不够,与行政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衔接也不够,尽管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关的沟通衔接制度、机制,但一些具体的操作还需要明确、细化。

  二、加强和改进此类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和意见和建议

  一是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法官们要继续加强该类犯罪案件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审判、从严惩处。

  二是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教育警示作用。重视宣传法律知识,对此类案件的审判过程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重视生产安全,从根源上避免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是完善和细化相关立法。修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相关法条竞合的问题,确保法官准确适用法律。

  四是加大对所涉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更好的发挥刑法的惩戒作用,警示和教育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生产安全背后发生的钱权交易和渎职犯罪,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


  作者: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袁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