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家事审判改革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河南汝阳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分析调
发布时间:2018-09-29 来源: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为积极响应家事审判制度改革,汝阳县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整合资源,组建少年家事审判合议庭,针对家事案件特点,积极探索家事审判经验,旨在走出一条多元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今年以来,汝阳县法院家事审判庭已受理家事案件296起,审结257起,结案率达86.8%,其中判决仅41起,调解和撤诉216 起,调撤率达到84%。通过对我院今年以来的家事案件进行分析,归纳出此类案件所呈现的现状、特点,总结我院家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并提出相关问题和建议。

  一、当前现状

  (一)家事案件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今年我院家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上升9.4%,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事案件类型也不断增加,现在的家事纠纷在离婚、抚养、赡养、扶养、收养、继承等类型上还涵盖了婚约财产、分家析产、子女抚养、探视权、收养关系等。

  (二)家事纠纷案件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以离婚案件为例,过去,离婚案件主要是对单纯的身份关系作出判决,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般较为简单。如今,离婚时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导致案件复杂程度提高。此外,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再婚后的离婚纠纷等日渐增多,且对抗性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机构设置,扩大受案范围。将原有的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合并,组建少年家事审判合议庭,案件受理范围由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扩大到及涉及未成年人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在内的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

  (二)增加人员配备,打造专业化团队。在原有1名员额法官和1名书记员基础上,增加选任熟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业务、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热爱家事审判的人担任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现有从事家事审判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3名;倡导专业化、女性化的法官配备,合议庭中有三分之二为女性;定期组织法官培训,提高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我院已连续两年组织家事法官参加心理咨询师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职业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

  (三)坚持调解优先,注重方式创新。一是建立诉前调解制度。立案前先由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矛

  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缓解办案人员压力。二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将调解贯穿于家事审判的全过程,能调尽调,全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三是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通过交谈了解家庭情况和矛盾产生的原因,然后让双方当事人适当的发泄内心的不满,从而发现实质问题,进而通过运用家庭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来引导和指导当事人和解。四是实行“圆桌审判”,改对簿公堂为促膝聊天,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让亲情在法庭延续。

  (四)加强部门联动,搭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一方面,发挥身边人作用,根据案件需要,邀请当事人家庭成员或者家族长辈、亲朋好友等参与调解,尽一切可能修复婚姻家庭关系。另一方面,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调解阶段积极与妇联、社区等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联动工作,相互协同配合,做到优势互补。

  三、存在问题

  (一)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相对独立性欠缺。实践中大部分的家事案件都是与少年犯罪较无关系的案件,而且家事案件案件数量明显高于刑事案件,且家事案件都需要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占去了法官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同一法官既审理涉少刑事案件又审理家事案件,既审刑事也审民事,使得少年审判的特色被淡化,而家事审判的重要性、

  特殊性也难以凸显。

  (二)配套法律和制度不完善。目前,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家事案件判决后难以实际有效执行。婚姻家事纠纷中,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成为涉少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最难调解的也是这种纠纷,法官往往做大量的思想工作也于事无补,有的父母把孩子当作私有财产,不给对方探视的机会,有的把孩子抚养权当作离婚的筹码,以此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即使在法院依法判决后也存在无法实际执行的情况。实践中,我院多起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后找到法官反映此类问题。

  (三)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不够顺畅。几乎一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都反映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但对此往往又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导致法官无法采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调解机制不周全、案件取证难、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反家暴意识淡薄等问题导致。如,一些妇女在受到丈夫的家庭暴力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留取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接受妇联组织的庇护。

  (四)审判业绩考评机制的不合理。少年审判工作除了正常的审判事务外,还承担着庭前社会调查、考察回访帮教、心理疏导等大量的非审判性事务,家事审判工作亦是如此,从庭前开始法官就需要做大量的社会性工作。而目前主要以

  收结案数量来作为法官工作业绩的考评依据,这一评价体系明显不利于对从事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法官,特别是对既要办少年刑事案件又要办家事案件的法官们来说,有些法官基于利益权衡会出现缺乏精力,不免会无法细致开展审前、判后延伸等非审判事务工作。

  四、相关建议

  (一)保障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相对独立性。一要做到“合而不同”,尽量避免同一个法官既从事少年审判又从事家事审判,一会儿审民事案件一会儿审刑事案件的情况,要培养“专业化法官”而不是“全能法官”。但无论是家事审判还是少年审判,突出少年司法的特色,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是始终要坚持的。二要完善考评机制。设立合理的案件质效考核机制,避免一味的以“量”作为法官业绩的评价标准,考核时要将大量的非审判性事务和社会性工作考虑其中。

  (二)进一步推动“反家暴”工作有效开展。一要加大“人身保护令”的宣传力度,提升家庭暴力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反家庭暴力的意识。二要加强“反家庭暴力”相关措施和对策研究,加大与多部门的联动合作,切实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利用少家合一,突出审判特色。一是利用少年审

  判的“政法和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来处理家事纠纷,尽可能维护家庭的稳定; 二是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妥善处理家事纠纷,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健康有序的家庭环境,从而有效减少其违法犯罪的诱因,真正实现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一体两翼。三是对家事审判法庭进行温情配置,围绕温馨、包容、和谐的家庭元素,创新布置审判庭、调解室,进而营造出良好的对话、沟通氛围。

  (四)注重判后回访,延伸司法服务。例如,在家事审判中,判决由夫妻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将建立判后探视抚养档案,主动调查与回访,及时发现、解决抚养或探视中出现的新问题。

  作者:汝阳县人民法院 袁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