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制度改革的问题研究
郭燕燕 袁 怡
发布时间:2018-09-29 来源: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少年审判事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开展实施的少年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将单一的少年刑事审判向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合一的方向发展,给予未成年人全面的司法保护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增进家庭福祉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文对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对策,旨在为今后少年审判规范化运作、可持续发展乃至于立法完善提供帮助。

  少年审判制度的建立旨在利用刑罚制裁违法犯罪的同时,保障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进而起到预防、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作用。近年来,自上到下,全国各地法院开展的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侧重点就在于将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整合司法与社会两个维度的资源,建立起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屏障,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佳保护机制。

  一、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制度合一的背景

  (一)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近年来,法院受理家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家庭伦理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家事案件的类型日益多样化,矛盾化解难度日益加大,人民群众对家事审判发挥权益保障、情感治愈等职能的期待越来越高,法院的审判压力也越来越大。人民法院对家事审判的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方式、审判效果都日益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家事审判的需求。为顺应趋势,最高院开始大力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全国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纷纷响应,积极整合资源,将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审理内容由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扩大到及涉及未成年人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在内的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旨在走出一条多元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二)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共通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与家事案件在诉讼成因、审判理念和裁判方式上具有很多的共通性,首先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的“理念相通”,即都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作为重点;其次二者“程序相近”,即都主张审前社会调查、审中寓教于审与寓助于审、审后回访考察、帮教等;再者二者“资源共享”,即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是可以共享的,无论是涉少刑事案件还是家事案件在专业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同时,都可积极借助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妇联等社会机构和社会力量。在具体案件中,二者具有牵连性,即涉少案件的成因往往基于家庭生活的不幸; 在审判方式上具有同质性,即都要在个案之外寻找双方冲突的根源; 两者都具有社会性,即都借助于社会力量保护未成年人或者妇女权益,以上三性的趋同决定了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有着共同的审判理念和工作目标,二者能够相互整合、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共同提高,形成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从而实现司法—社会一体化的价值追求。

  (三)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的必要性

  我国的少年司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原有的少年审判制度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近几年一直呈现下降趋势。然而,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原少年审判制度难以实现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愿景。究其内在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多种多样,深入分析其犯罪所基于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则是促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心理的最主要因素。大多未成年人罪犯的家庭结构处于异态,未成年人长期处于无父母管教、受教育程度低等状态,很多家庭的父母离异、亲子分离往往意味着父母监护、抚养责任缺失,对未成年人缺少亲情呵护和悉心教导,而这一嬗变衍生出的未成年犯罪问题几乎占大多数。因此,创设以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融合发展的道路,整合家庭、学校、社区的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保护机制,将少年及家事案件并轨审理作为少年法庭改革方向,这一兼具实践性与创新性的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的制度架构,彰显了少年司法的新趋势。

  二、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的现状

  (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结合近年来的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单一审理涉少刑事案件的少年审判庭的受案数量也随之减少,少年审判的地位和特色也有削弱之势。与此同时,全国法院每年受理和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等家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约占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三分之二以上。少年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后,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构建“大少审”的工作格局,尝试将少年与家事案件并轨审理,扩大少年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扩充少年审判的职能,对涉诉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随着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融合发展,改革后的少年家事审判庭受理案件数随之大幅度上升,其中家事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少年刑事案件数量远远低于家事案件数量。

  (二)受案范围适当扩大

  改革后的少年家事审判的受案范围延伸至涉少家事案件、涉少刑事案件。主要由以下 5 个方面构成: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纠纷,包括:抚养纠纷之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之确认收养关系纠纷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以及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中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涉及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继承纠纷;部分法院还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主要包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俗称校园伤害纠纷),但不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竞合状态下当事人选择侵权诉讼的案件。受案范围的拓展,既可妥善处理涉少家事、刑事案件,又能实现司法资源的集约化。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基本完成

  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后的机构设置上,部分法院设置了有独立建制的少年家事审判机构,如少年综合庭、少年家事审判庭或少年审判局,及时增添了优秀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目前,大多数法院仍是依托原有的少年审判庭的人员开展家事审判工作,在原有刑事合议庭的基础上增加了家事合议庭,也有在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法院,仍是同一个合议庭既开展少年审判又兼顾家事审判。在司法队伍建设上,各地法院还有一个共性特点就是,从事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女性法官居多,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充分发挥了女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涉少家事案件审判方面的优势及特长。许多法院还充实了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社会辅助人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及经济等状况,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或意见,便于法院查清事实,找准犯罪诱因症结,并协助法院对被调查人员或其家庭进行回访和心理疏导等工作。从女性法官到社会辅助人员,从温情审判到恢复性司法,不断尝试着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特殊保护与人文关怀。

  三、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少年问题是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合力的结果,因此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案件产生原因的复杂性使得对涉及未成年人纠纷的解决需要深谙世俗民情的、有经验的、对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校园文化等各方面知识都有所涉猎的复合型人才。而对依托原有少年审判庭开展家事审判工作的法院来说,原有的法官都来源于刑事审判,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对民事审判业务熟悉不够,经验缺乏。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对家事案件存在较大的偏见,认为它是琐碎细故,没有专业“技术含量”,不能体现水平,而且家事案件调解难度大,常常吃力不讨好。为此,许多法官不愿意做审理家事案件的专门法官,更不情愿,从而使得专业审判力量的稳定性难以构建。

  (二)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相对独立性欠缺

  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融合发展的道路是因为两者程序相近、理念相似、资源共享,但大多法院都是同一个法官既审理涉少刑事案件又审理家事案件,既审刑事也审民事的现象普遍存在,容易导致法官专业化、稳定性不够,使得少年审判的特色容易被淡化,而家事审判的重要性、特殊性也难以凸显。另外,实践中大部分的家事案件都是离婚、家庭暴力、遗产分配、继承纠纷等与少年犯罪较无关系的案件,这些案件数量非常大,且家事案件都需要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占去了法官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不注重强调相对独立,家事审判的庞大案件量肯定要冲垮少年审判,在以“量”为主要评价标准的情况下,难以坚持少年审判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少年审判可能会名存实亡。

  (三)配套法律和制度不完善

  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家庭结构和家庭观念变化迅速,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少年家事审判具有独特的司法理念,是兼具司法、行政和社会色彩的综合审判方式,而这些都尚在探索之中,没有完善的制度建设和配套法律予以支持。另外,即使已有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例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贯彻实施不到位的情况。目前,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家事案件判决后难以实际有效执行。婚姻家事纠纷中,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成为涉少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最难调解的也是这种纠纷,法官往往做大量的思想工作也于事无补,有的父母把孩子当作私有财产,不给对方探视的机会,有的把孩子抚养权当作离婚的筹码,以此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即使在法院依法判决后也存在无法实际执行的情况。因为目前法律对一方父母不配合执行抚养权、探望权的情形,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虽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的一方可予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但现实中鲜有采用,同时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又有可能使双方矛盾激化,对孩子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

  (四)案件受案范围界定不统一

  少年刑事审判经过多年发展,各地法院虽然具体范围有所不同,一般都已经有一个相对较为固定和成熟的案件审理范围。但是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合一后,各地法院主要是根据从事少年审判的力量强弱来决定受理民事的种类和数量,这也导致了受案民事案

  件范围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和无序。例如有的法院仅将涉少刑事案件和涉少抚养权、探视权等婚姻家事案件纳入受案范围;有的法院则在此基础上还囊括了涉少侵权纠纷类民事案件和涉少行政案件。目前,改革后受理的家事案件数量已经远远超过涉少刑事案件数量,有些法院一味强调案源,对受案范围不能合理界定,而受案范围的不当扩张最容易导致少年审判的特色被冲淡,进而阻碍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长效发展。

  (五)审判业绩考评机制的不合理

  少年审判工作除了正常的审判事务外,还承担着庭前社会调查、考察回访帮教、心理疏导、参与对监禁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以及对回归社会失足少年的辅导和帮助等大量的非审判性事务,家事审判工作亦是如此,从庭前开始法官就需要做大量的社会性工作。而各地法院目前主要以收结案数量来作为法官工作业绩的考评依据,这一评价体系明显不利于对从事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法官,一味强调“量”,只会致使大量非审判性事务工作在现有的业绩评估当中完全得不到应有的体现,特别是对既要办少年刑事案件又要办家事案件的法官们来说,有些法官基于利益权衡会出现缺乏精力,不免会无法细致开展审前、判后延伸等非审判事务工作,同时对家事案件这种需要大量社会性工作的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有所排斥。

  四、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的相关对策

  (一)完善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

  少年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以构建专门机构和专业性、稳定性强的司法队伍为首要目标。一是在案件量大、司法资源较为充足的地区,可以分设少年综合审判庭和家事法庭; 在案件量小、司法资源不足的地区,则可以成立少年家事审判庭。二是建立少年家事审判法官的选拔机制,吸收优秀法官从事少年及家事审判工作,选拔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官办理涉少刑事案件;选任熟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业务、具有一定社会阅历、掌握相应社会心理学知识和热爱家事审判的人担任从事家事审判的法官,可定期组织法官参加心理咨询师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职业资格培训,提高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倡导专业化、女性化的法官配备,无路是在办理涉少刑事案件还是家事案件过程中,女性法官于少年而言更像母亲或者老师,在司法理性下透出人间慈爱。三是少年家事审判大量的延伸工作,需要更多的司法人力保障,需要探索配备各类司法辅助人员。少年家事审判的司法辅助人员除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外,还应当聘任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担任家事案件家事调查员、社会调查员、家事事务员、心理咨询师等,协助法官查明事实,促进家事案件的调解与和解,最终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四是推进建立和完善社会联动机制,建立工作网络,形成少年家事纠纷处理合力,要强化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民政、妇联、教育、共青团、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例如任命一些妇联、社区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少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审理及合议庭工作。通过人民陪审员全方位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庭前庭后了解和帮扶教育,总结经验,既有利于法院的案件顺利化解,也有利于他们对拟判处缓刑未成年人的社区考察评估及家事纠纷化解等日常工作。五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的社会参与程度,齐心协力推进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向纵深拓展。

  (二)保障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相对独立性

  为避免家事审判吞没少年审判的危险,要做到“合而不同”,二者在审判理念、程序适用、社会资源共享上既要合一又要强调同一法院内部的相对独立和专业,即使只设置少年家事审判庭的法院也要设立少年审判合议庭和家事合议庭,保证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相对独立性,尽量避免同一个法官既从事少年审判又从事家事审判,一会儿审民事案件一会儿审刑事案件的情况,我们要培养“专业化法官”而不是“全能法官”。但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家事审判还是少年审判,突出少年司法的特色,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是始终要坚持的。

  (三)合理分配案件,明确进行界定

  少年审判受案范围应当维持原有的受案范围不变,即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而家事审判受案范围应确定为涉及未成年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包括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案件、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通过合理的受案范围扩张,增加受案数量,才能在紧张的司法资源的分配中获得合理的配置,既避免少年审判因为案件少被边缘化,又保障少年刑事与家事案件审理的稳定性、专业化,使得“大少审”的格局得以体现。

  (四)健全立法和相关制度保障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独立的少年家事指导机构,统一指导少年和家事审判工作,将少年家事审判理念、工作机制、特色制度自上而下贯彻落实,并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动立法和各项制度的完善。二是完善考评机制。设立合理的案件质效考核机制,避免一味的以“案件数量”作为法官业绩的评价标准,考核时要将涉少案件中大量的非审判性事务和社会性工作考虑其中。

  (五)建立高效的社会化解网络

  在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的路途中,贯彻保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理念,坚持能动司法,把家庭、学校、社会整合到未成年人保护系统中来,积极倡导司法和社会一体化的理念。在未成年人全面保护中搭建跨专业的化解网络,继续引入司法局、妇联、公安、检察院及其他专业机构建立一体化矫治机制,打破以往法院与单一主体单向合作的简单模式,促使个人、家庭与社会协同发展。实践中,我们要一方面利用少年司法的“政法和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来处理家事纠纷,尽可能维护家庭的稳定; 另一方面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妥善处理家事纠纷,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健康有序的家庭环境,从而有效减少其违法犯罪的诱因,真正实现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一体两翼。

  (六)突出审判特色

  一是提倡柔性司法,在力度柔和化的理念指引下,应注重将法律的“刚性”与法官的“柔性”相结合,不断延伸司法服务。二是温情配置,围绕温馨、包容、和谐的家庭元素,创新布置审判庭、调解室,进而营造出良好的对话、沟通氛围。这一场景布置可以促使问题少年在近亲属的协助下、在和睦、宽容、缓和的环境中自主矫治与修复。例如在家事审判中,判决由夫妻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将建立判后探视抚养档案,主动调查与回访,及时发现、解决抚养或探视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审结涉未成年犯罪刑事案件时,走访失足未成年的家庭,了解家庭背景,分析犯罪成因,判后对被判处缓刑及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回访帮教和心理疏导,在必要的时候请未成年人近亲属接受相关教育课程辅导。

  在当前形势下,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融合发展已经成为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有利改革举措。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少年司法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既实现了司法资源集约化,提高了案件服判息诉率,同时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稳固了社会家庭关系,有效地从根源上预防少年犯罪的发生。改革中,要克服诸多困难,不断探索和创新机构和机制,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少年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审判方式,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的同时,最终实现个人、家庭与社会协同发展。


  (作者: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郭燕燕 袁 怡)


  【参考文献】

  1)未成年人案件特征的实证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调研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04)

  2)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社会背景和问题导向.[J]胡云腾.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05)

  3)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价值蕴含.[J]王建敏.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05)

  4)少年家事改革笔谈.[J]胡云腾.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05)

  5)少年审判应当向少年家事审判延伸.[N]王建平.中国妇女报.2016-06-03(A04)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基础在家庭.[J]沈德咏.中国少年司法.20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