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发布时间:2018-03-05 来源:法讯参考

  一、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二、变更名称: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2)股东会决议。

  (3)变更住所:股东会决议。

  (4)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会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4)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提请注意: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会决议。

  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会决议;

  (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2、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