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8-03-05 来源:法讯参考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有别于公司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其设立需要提交一些什么材料或是文件呢?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延伸阅读:合伙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程序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