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
发布时间:2018-03-05 来源:法讯参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2)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吊销商标印制许可证;

  (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2、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于当日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5、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

  6、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7、听证主持人应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8、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9、当事人在听证中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