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你真的"乘"对了吗?来看这些典型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2 来源:法制日报

漫画/高岳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生活出行与公共交通密不可分,地铁、公交、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为人们提供更多选择性的同时,也会因此而引发诸多纠纷,生活中看似寻常的公共交通的日常乘坐,你真的“乘”对了吗?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选取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几起典型案例,提醒大家无论是公交出租等传统交通工具,还是网约车等全新出行方式,作为乘客应当做文明有序、依约守法、理智理性的乘客;作为承运人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全面审慎履行好自身义务。

下车缓慢遭人推搡

公交公司有责当赔

近日,刘某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汽车出行,行驶至某公交车站下车时,车门开启后,刘某因翻找公交卡准备下车时间过长,导致车辆不能正常驶出车站。车上一男性乘客见状,上前将刘某从车上用力推下,刘某被推下车后,又上车找该乘客理论,随即又被该乘客粗暴地推搡,摔至车下受伤。

刘某要求司乘人员报警并控制相关人员,遭到拒绝,报警后,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前往医院急诊治疗。

刘某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而公交公司则辩称,刘某所提供的相关票证不全,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其公司的公交车上出事的,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有证据显示刘某在乘坐该公司所运营的公交车到站下车时,被其他乘客推下摔伤。而公交公司则无法证明刘某的受伤是由于其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同时表示,本案中刘某选择以合同之债向公交公司索赔,其实,刘某也可以侵权纠纷为由向对其进行推搡的同乘人要求赔偿,当然这一选择权由刘某自行权衡决定。法官提醒,因公交车内乘客拥挤、道路状况复杂等因素造成车内乘客受伤的情况并不少见,乘客应合理注意自身出行安全,提前安排好自身线路行程、备好乘车证卡,有礼有序乘车。

泄私愤掐伤驾驶员

拘留五日全额赔付

在某公交站,齐某因上车开车门问题与公交车驾驶员王某发生口角,在车辆出站后的行驶过程中,齐某走到驾驶室位置,用手掐住了驾驶员王某脖子,造成王某颈部左侧条状划伤两处。王某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右手拇指、头颈部软组织挫伤。后经公安机关处理,齐某被行政拘留5日。王某认为,齐某不仅对其辱骂,还致其身体受伤,导致自己精神状态一直不好,休假一月后才返回工作岗位。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齐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1.2万余元。齐某则认为王某主张的医疗费过高,且提交的部分票据与伤情不符,因此不同意赔偿。

房山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齐某应全额赔偿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法官庭后表示,保障公交车司机的正常驾驶不仅关系到某个个体乘客的利益,更关乎众多人员的公共安全。作为乘客,在要求公交司机、乘务人员等尽到全面的承运人义务时,也应管理好自身行为,做文明、理智、遵规守序的乘客。本案中,齐某为图自己一时之快,不顾众多乘客生命安全,扰乱驾驶员正常驾驶,其行为本身既已受到行政处罚,更应为社会大众引以为戒。若齐某对王某的伤害结果构成轻伤及以上,或是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等更为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或将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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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网约车发生事故

诉返车费获得支持

某日,杜某通过网约车平台约车后,乘坐司机寇某驾驶的汽车前往单位上班。不料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杜某受伤。后杜某手机支付乘车费用59.7元,寇某收到乘车费用53.7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外人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曾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并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获赔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后来,杜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寇某返还本次行程运送费用59.7元,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寇某则只同意退还车费53.7元,认为其他损失应由全责方赔偿。

房山法院审理后判令寇某退还杜某乘车费53.7元,驳回了杜某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运输合同即承运人将旅客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杜某与寇某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而寇某未将杜某送到约定地点,因此属于违约。杜某有权要求寇某退还乘车费用,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法官指出,杜某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已经主张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且获赔,所以在本案中不支持杜某的再次主张。

法官指出,网约车作为共享时代背景下一种较新的出行方式,尽管其接单形式突破了常规方式,但依然符合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手机终端发出订单申请、接单即完成了要约到承诺的合同订立过程。作为承运方,网约车司机尽管不同于普通公路客运合同的司机,却也有明确的章程规定约束,也应该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未尽到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醉酒下车遇祸身亡

法院驳回家属索赔

董某酒后拦下了一辆出租车,但因其醉酒神志不清,没有告知司机孟某具体下车位置。车辆行驶途中,董某与孟某发生争执,董某在路上打开车门并说自己要下车。孟某只能将出租车停靠在十字路口,董某在下车时又抢走了孟某的车钥匙,二人因抢夺钥匙扭打在一起,孟某受轻微伤。行人报警后,双方停止扭打,董某向远离出租车的方向走开,孟某同时也驾车离去。5分钟后,董某倒卧在路上,一小轿车从其身上驶过,造成董某死亡。

董某家属认为,出租车司机孟某与董某发生争执,并要求董某下车。在董某明确表示“就坐你的车”后,司机孟某违反规定强行将醉酒乘客卸载在路口,间接造成董某死亡,未尽到出租车司机应尽到的合理审慎义务,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家属认为司机孟某对董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故董某家属将孟某所在的出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出租公司表示,董某上车时神志不清,行驶中又认为绕路与司机发生争执,二人扭打停止后,董某自行离开,司机孟某也是事后才知道董某被车撞死。董某的死亡与孟某的客运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中途下车也是其醉酒后的个人行为,故不同意赔偿。

房山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董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董某在车辆行驶中擅自打开副驾驶车门,对驾驶安全及交通安全构成现实威胁,严重损害了双方订立运输合同目的,孟某将车就近停靠路口符合交通安全法精神,不宜认定为违约行为。停车后,董某得知有人报警后离开车辆,该行为可视为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同时,孟某驾车离去,可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孟某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解除合同原因也不可归责于孟某,所以孟某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此类醉酒乘客,法官认为,出于安全考虑,最好在朋友或家属护送下乘车为宜。

法规集市

运输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一下罚款。

老胡点评

尽管私家车数量日益增长,但公共交通依然是人们当前出行的主要工具。无论是公共汽车、出租车还是越来越受到欢迎的网约车,公共交通工具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生活便捷的同时,也可能给相关各方造成一定人身伤害。

伤害既可能来自于司机的马虎大意、违章行驶、过于自信,也可能来自于乘客的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胡作非为。无论是何种原因,如果造成伤害、酿成纠纷,都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幸,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公共交通相关各方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尽力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伤害的发生。首先,司机应当谨慎驾驶、小心操作、文明待客,严格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其次,乘客在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一定要牢固树立公德意识,保持理性的精神和平和的心态,尊重司机、友善待人,尽量避免伤害的发生。

一旦出现事故,各方都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同时,作为承运人更应严格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因为乘客不论选择公交还是出租或者网约车出行,便与承运公司形成承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应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否则承运人要对此承担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路途之中,平安是福。祝愿人们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都能够做到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转自中国长安网>长安播报

(责编: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