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横幅引发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19-09-15 来源:平安广西网

垂挂在公路旁树上的一条广告横幅被风吹起,缠在骑摩托车经过此处的李潇的脸上,导致他倒地后与对向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碰撞受伤。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后,给出了答案。



广告横幅缠面致车祸发生


2017年5月10日16时37分,李潇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藤县往蒙山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1线太平镇中石油加油站往太平街方向路段时,一条悬挂在公路右侧树上、一头已垂落地上的红色广告横幅被风吹起,缠住李潇的面部,导致他连人带车跌倒后与对向林一立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碰撞,李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李潇受伤后,先被送往藤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当日又被转送梧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10天。出院诊断为:右足部广泛压榨脱套伤并1-5趾压榨毁损伤;左小腿皮肤撕裂伤。医嘱为:全休90天;伤口愈合后进一步安装假足趾及康复功能锻炼等。林一立为李潇垫付了医疗费3000元。


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告知书,内容为:经技术鉴定,肇事的摩托车和大型普通客车均制动不合格。随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认定这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伤者状告四方索赔24万余元


此后,李潇将擅自在路旁树上挂广告横幅的伍天强、客车司机林一立以及客车所属的运输公司、为客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付其经济损失24万余元,不足的部分,由伍天强、林一立、运输公司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


林一立以及运输公司辩称,李潇受伤的结果与他们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发突然,林一立已经紧急踩刹车,并且及时拨打120电话和报警电话,还为李潇垫付了医疗费3000元。李潇没有依法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是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应该负一定的责任。运输公司为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发时,处于保险有效期内。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


伍天强辩称,横幅掉落是由于刮大风导致,属于天灾。李潇驾驶摩托车时远远看见前面有障碍物,但他明知道有危险却没有减速,强行通过,也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潇的损伤是运输公司的车辆所致,且李潇驾驶的摩托车制动不合格,运输公司的车辆也不合格,应该由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其所承保的客车属于正常行驶,事故是广告横幅引起的,伍天强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李潇驾驶报废的摩托车,行驶时车速过快,也存在过错。即使客车不在该公路经过,李潇也会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法院判决各方按过错担责


经审理,万秀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肇事车辆摩托车与大型普通客车在国道321线路段发生碰撞,造成人身损伤和车辆损失的事故,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故本案的性质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潇的人身损害是其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伍天强私自在公路一侧的相邻两棵路树之间悬挂但已单边脱落的广告布条缠绕身体后导致跌倒,并碰撞对向道路上由林一立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所致。上述三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


法院指出,李潇未按照规定戴上安全头盔在道路上驾驶未经年检、未投保交强险、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伍天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事发公路一侧的相邻两棵路树之间悬挂广告布条,在悬挂布条期间未能尽到必要的管理维护及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该布条在事发时处于一边悬挂于树干上而另一边脱落的状态,妨碍通行,并缠绕刚好驾车经过该路段的李潇的身体,导致李潇连人带车跌倒并碰撞对向道路上行驶的肇事大型普通客车,最终造成人身损害,伍天强的过错行为与李潇的人身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林一立驾驶肇事大型普通客车在事发路段行驶,虽然没有占道,且能够采取避让和刹车措施,但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肇事大型普通客车制动不合格,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存在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和造成事故的原因力等因素,法院认定,李潇应自负30%的民事责任,林一立应负5%的民事赔偿责任,伍天强应负65%的民事赔偿责任。林一立所负的5%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客车及运输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承保了肇事客车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金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李潇的合法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伍天强按照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


今年1月18日,万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涉案客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付12万余元给李潇,返还客车司机林一立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伍天强赔付李潇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伍天强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审理后,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李继远 梁颖 李毅 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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