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聚众猥亵儿童改判加刑
发布时间:2019-09-18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被告人聚众猥亵儿童改判加刑
  
  近日,青海省海东市检察机关依法对祁某某、白某某猥亵儿童案提出抗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3年,白某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
  
  原审被告人祁某某、白某某猥亵儿童案由海东市乐都区警方侦查终结,以原审被告人祁某某、白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乐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被告人祁某某、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遂以被告人祁某某、白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向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祁某某、白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乐都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于5月23日依法提出抗诉。
  
  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祁某某、白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畸轻,支持一审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但变更抗诉理由,以原审被告人祁某某、白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但一审对二人量刑畸轻,支持抗诉。
  
  据了解,本案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二原审被告人具有聚众当众猥亵儿童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殴打、侮辱、扒光被害人衣物、拍视频等行为,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符合聚众和情节恶劣两个从重处罚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且二原审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少量财物,因二原审被告人系在犯罪时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虽不构成抢劫罪,但在量刑时对此情节也应予以考虑。
  

  8月21日,海东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履行职务。8月27日,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海燕受邀列席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充分阐述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二审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中对二原审被告人的量刑部分,依法改判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3年,白某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记者 徐鹏)

(责编: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