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女儿“送”人狠心父亲获刑
发布时间:2018-03-05 来源:开创律政法律咨询

  受重男轻女思想及家庭经济条件影响,男子郑某竟将刚出生的亲生女儿以3.2万元“送”掉。近日,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拐卖儿童案件并当庭宣判,买卖双方均获刑。

  郑某家庭条件一直不是很好,已与妻子张某生育了3个女儿的他,在妻子怀上第四胎之时就暗下决心,如果再生下女婴的话,便把女婴“送”给他人抚养,张某也同意了。经过多番打听,郑某联系到一个会给孕妇接生的曾某,双方经协商,如果这次张某生下女婴,就由曾某介绍“送”给他人抚养,并定下了3.2万元的价格。

  2016年10月5日凌晨,张某在医院诞下一名女婴,第一时间知道消息的曾某随即赶到住院部,用手机给女婴拍了照。当天上午,郑某亲手将女婴交给曾某,曾某给了郑某3.2万元现金后便离开。

  法院经审理查明,曾某早前就联系了当地的一个尼姑王某,让其寻找收买人。王某在得知曾某有女婴要贩卖时,将该消息提供给同为尼姑的郑某明。而郑某明则为另一个尼姑郑某香收买该女婴提供了联系方式。之后,该女婴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郑某香。郑某、曾某、王某分别非法获利3.2万元、1.4万元、1万元。其中,王某将1万元交予寺庙的老尼姑用于修建庙宇。

  尽管在案发后,因害怕公安机关调查此事,郑某抱回了女婴,郑某、曾某、王某也将钱全部退给郑某香,但其犯罪事实不可抹灭。庭审中,5名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悔不当初。

  法院一审后,分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分别判处郑某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郑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释法

  收买被拐卖儿童将一律追究刑责

  该案主审法官仙游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庭长陈建红介绍,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为进一步扩大对收买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拐卖儿童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规定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正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就是说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更有力打击买方市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身体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即便是父母也不能侵害。我们应当提倡男女平等,反对歧视妇女和女孩的社会偏见,生男生女要顺其自然、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照样能成才、能创业、能立户、能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