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 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 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
(4)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
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5) 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