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关系专家论证会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2018-03-07 来源:开创律政法律咨询

  2016年11月12日下午,关于黄中祥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案的法律关系论证会在北京召开。《人民法治》杂志社副秘书长李强主持召开了论证会。本次论证会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机构的知名法律专家。在论证会上,各位专家就该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权威建议。

  该案件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恒峰公司(即广西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5日,黄中祥担任总经理。2010年3月9日,中恒公司(黄中祥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伟峰公司(恒峰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中恒公司以4500万元加上伟峰公司的投资总金额、投资总额的利息(需减去伟峰公司已经提取转出非本项目的金额)为对价,收购伟峰公司持有的恒峰公司100%股权,约定分四次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黄中祥至今仅支付第一笔1090万元股权转让款,其余款项均未支付。

  第二部分为:2012年7月,伟峰公司收回黄中祥股份并办理了经营权移回手续,同时解除了黄中祥总经理职务。伟峰公司收回股权后,发现黄中祥利用职权,绕过独家销售代理商按市场价30%左右的价格与他人签订了两份大额《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采取私设收款账户或委托支付方式避开财务监管,将这两笔售楼款挪作他用。恒峰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报百色市检察院批捕,百色市检察院不予批捕,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起诉。百色市检察院收到移送起诉材料后,将案件交由田阳县检察院审查。2016年9月21日,田阳县检察院下发《不起诉决定书》。

  2016年10月21日,恒峰公司不服向百色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目前案件在该院控申处。

  与会专家在仔细阅读提供的材料、听取相关案件介绍,以及对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后,分析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是由《公司法》、《民法》、《刑法》交叉混合的,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分析,黄中祥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另外,检察院在本案中的不起诉认定具有一定倾向性,应有具体依据。

  专家就案件性质、关键节点、相应的救济方案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