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1) 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 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4) 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14,15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12,13,14,15,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