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