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20条。